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的有关规定,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社厅函[2000]143号文的有关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职工1991年底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折算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活动到这里基本结束。感谢大家的参与,由于时间关系,一些现场的提问还没来得及答复,今后我们将陆续通过省级12333咨询员以共性问题解答、网上公开答复、电话回复、邮件回复其他形式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本次在线咨询活动共收到261条问题,现场集中答复105条。《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了现场采访,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