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国家对可以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统筹项目有何特殊规定?
[答复]《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对可以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统筹项目的几个特殊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煤炭行业的统筹项目按原煤炭部下发的《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实施方案》(煤财字「1995」第224号)的规定和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执行。
(2)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原中保集团实行行员工资制(交通银行按交银发「1995」72号文件执行)。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金融系统的统等项目,已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其中经各总行(集团公司)统筹办公室核定进人统筹的生活、物价补贴,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
(3)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中包括的医疗补助费,铁道按退休金的8%、电力按离退休金的10%、邮电按实提基金的14%进人了统筹,1998年内暂予保留。1999年起,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审批行业费率调整办法,再对医疗补助费项目进行调整。
(4)各行业1998年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文件,原则上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后确定是否执行。对于部分行业出台的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地方已出台调整办法的,纳入统筹项目;地方尚未出台办法的,不纳人统筹项目。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