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阶段(2000-2004年):企业年金试点阶段
2000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该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企业年金采取DC型完全积累制,实行市场化管理,并且对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税优幅度是工资总额的4%。
但这一试点方案只适用于选定的试点城市,对其他地区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该方案虽然指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但没有制定关于企业年金计划及其基金投资的具体规则。在这一阶段,部分省市政府在社会保障部门下成立了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经办企业年金业务,例如,2002年,上海和深圳都成立了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市的企业年金。深圳和上海的企业年金中心既扮演运动员又扮演裁判员的角色,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导致企业年金违规投资,上海“社保案”的违规投资发生在2002年。
4.中国企业年金探索时期的特点
在这一阶段上企业年金主要是依据1991年国务院33号文件和1995年劳动部464号文件建立的。这一阶段企业年金存在诸多问题,如管理不规范、缺乏投资规则等问题,但这一阶段具有重要的探索和实践价值,为中国后来相关企业年金政策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判断依据。
(1)三种主要的管理模式及其风险问题
在企业年金探索阶段上,中国没有出台统一的管理制度,而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尽管提出了企业年金概念并规定其实行市场化管理,但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因此各地的做法极不统一,有的是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可称之为“经办模式”,有的是由行业经办机构或者企业自己管理,可称之为“自办模式”,还有的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团险管理,可称之为“团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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