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模式”,又称为“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是由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经办企业年金的运营工作。其风险特征是企业年金资产与地方公共权力之间没有实现有效隔离,地方政府干预的因素较多,带有地方行政保护及其附属物的色彩;此外,缴费和资金分配规则一般由企业自定,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统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营,其中包括协议存款和购买国债,还包括直接投资和委托外部金融机构运营等。如重庆市、辽宁省、安徽省的地方社保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浙江、云南、福建、天津、广东等省,财政部门硬性要求企业年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自办模式”是补充养老保险由行业机构或企业自行管理,在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甚至在基金资产的保管上,基本上采用自我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管理主要依附于企业的劳资、财务等职能科室,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甚至将基金用于企业生产资金投资营运。可见,企业自办模式下,企业年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之间没有实现有效隔离,带有明显的DB风险性质的因素。绝大多数大中型国有企业选择了这种模式,尤其是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铁道等垄断性行业企业。
“团险模式”是企业补充保险资金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团险的管理形式,虽然它实现了与企业自有资产、与地方公共权力之间的隔离,但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只是寿险公司的一个团险业务而已,属于第三支柱商业保险。
上述3种原有经营模式的法律组织形式和性质模棱两可、模糊不清。首先从“经办模式”看,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后来的所有文件均明确突出了积累制的精神,即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增值部分归账户持有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归账户持有人。
仅从缴费和给付这两个主要特征来看,毫无疑问,它是属于DC型的。但是,无论是营运管理的主体(指政府),还是在投资模式(没有独立投资)上,它都不是真正的DC型积累制。其次从“自办模式”看,企业年金实行自我管理,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我投资也好,购买商业团险也罢(保险公司模式),甚至不规范的企业将之作为“账外账”或融资工具的变相财务公司等,就更不能算是标准的DC型信托制了,而是带有强烈的“变了味”的DB型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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