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3种原有模式下的投资运营决策权不在地方政府手里,就在企业主自己的手里,如此落后的法律组织形式或经营模式必然酝酿着巨大的潜在风险。3种原有营运模式存在着不同的风险源:在“经办模式”下,由于资金完全掌控在地方政府手中,基金的安全容易受到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影响,资金的使用容易受到地方公共权力的操纵,容易发生挤占挪用、权力腐败、官商勾结、利益输送。
在“自办模式”下,由于资金离企业职工缴费源头较近,基金的操作虽然在表面上一般谨慎从事,但由于缺乏专业人士,收益率比较低,基金的安全容易受到企业经营风险和市场运营风险的影响,同时也存在着企业主挪用和腐败等潜在的客观条件。在“保险公司模式”下,基金的风险主要来自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简而言之,2004年之前中国企业年金的存量部分的风险概源于DB属性的非信托制和非市场化的运营方式,是没有正式引入DC型信托制条件下官商结合的必然结果之一。
(2)投资问题和市场状况
在企业年金投资方面,到2004年之前,企业年金投资无章可循,缺乏统一的投资规则。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显示,从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起,到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颁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之前的13年里,中国根本就没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和运营增值做出过任何明确的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只简单地提出了列支渠道问题;
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只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组织程序和管理、资金来源渠道、供款方式与水平、记账方式和计发办法、雇员与雇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而对投资管理则只进行了原则性的描述,至于投资问题就无章可循了。2000年国务院颁发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虽然进一步规定“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但对投资营运的方式和资产配置等也没有做出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与细则。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轨迹基本是:上海等发达省市对企业年金资金的增值保值手段始终与社保资金采取混合管理的办法,没有分离出来,90年代初主要是协议存款和购买国债,90年代中后期开始进入房地产等实业投资领域,进入21世纪以后开始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多样化投资。
由于对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没有制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各地的资产分布情况没有准确的官方统计资料,甚至常常是一个“商业秘密”,就连中央主管部门也难以定期发布权威性的信息统计。由于当时没有对经办机构资格进行必要的资质检验,地方社保和行业经办机构普遍缺乏专业人才和技术,大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较低,2000年行业经办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为3.2%,地方更低,仅为1.34%。此外,由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缺乏法律规范,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存在重大风险。
从企业年金探索阶段的市场运行情况来看,由于当时各方面的配套措施和条件都没有跟上,这一阶段企业年金市场表现情况也不理想。从1991年到2000年的10年时间,全国补充养老保险共积累基金191.9亿元,年均增长19.19亿元;其中地方社保管理42.6亿元,行业积累149.3亿元。
在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16247家企业中,由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为12062家,其中国有企业6588家,占地方企业总数的56.4%;由行业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为4185家,其中国有企业3891家,占行业经办机构管理企业总数的93%。也就是说,大部分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2000年底,全国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为560.3万人,仅相当于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人数的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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