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规范了企业年金制度,进一步推动了企业年金市场长足发展,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从2000年的200亿增加到2007年的1519亿。但总体来说,发展速度远不如保监会在2006年做出的预测乐观——在2010年规模将达1万亿。
究其原因,是政策的不配套和制度的不完善,企业年金的发展之路遭遇了严重瓶颈,机构热、市场冷的现象很明显,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进行创新突破。
围绕广大企业年金发起人和受益人的核心需求,必须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拓展投资渠道多元化、创新企业年金产品、强化受托人核心地位等,并将这些核心问题纳入上述两个企业年金基本法的规范框架内,从而有利于保障基金安全,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并调动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释放企业年金的市场需求,从而能引导规范市场需求,推动市场合规发展,有利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对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充分调动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年金所能提供的养老金替代率,有利于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和降低群众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缓解财政压力。
一方面减少居民对未来面临养老风险的担忧,促进居民将储蓄转化为当期消费,扩大内需,另一方面缴费汇集成有着长期投资理念的养老基金,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促进经济发展。
在国内实际操作中,原来各个省市尤其是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对企业缴费税前列支的比例,最高达到了8.33%。受惠于税优政策,年金市场得到了极大发展。尤其在2007年10月国资委发布《关于央企试行企业年金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央企的年金建设明显加快,相继有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红塔集团、中石油(9.88,-0.04,-0.40%)集团200亿元等建立年金计划。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5家养老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客户数达5677家,比年初增加5400余家,同比增长了21倍;受托管理资产达84亿元,同比增长9.9倍。但随着2008年2月财政部的34号令出台,由于降低企业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至4%,而由于个人缴费不享受税优,从这之后企业年金市场几乎再无大型计划的建立。5家养老保险公司的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增幅下降,2008年三季度的环比增幅仅10%,较上一期39%下降29个百分点。
国外的经验充分表明,税收优惠是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引擎。美国最大规模的养老金401(k)计划就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动快速发展起来的。最常见的税收优惠方式是在缴费环节,针对企业和个人的企业年金缴费都给予一定额度或比例的税前列支。而20号令和23号令中缺乏明确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年金发展的实例已经证明,政府只有要求而无实质举措的行为无法撬动市场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并加大企业年金的税优力度。借鉴国际上主流的税收优惠模式EET,可以通过税收减免、返还等方式,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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