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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制度设计推进年金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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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不但能够满足个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要,更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在“未富先老”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完善制度设计推进年金市场发展?

  目前在外部法人受托模式操作实践中,受托人弱化的现象非常严重,甚至出现其他三个市场主体反过来推荐和指定受托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没有达到预期的相互制衡的效果,给年金基金运行带来巨大制度风险。受托人弱化的本质原因在于制度具体配套安排不完备,受托职责被分散或限制,制约了受托人专业核心地位的形成。如受托资产配置受限于23号令的投资比例限制,无法充分展现受托人的专业资产配置能力。

  从加强受托职能,强化受托人核心地位的角度来看,基于受托人在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中承担的重大责任,应考虑在20号令、23号令中进一步赋予与受托人责任相匹配的职能,在信息披露、报告等治理机制以及集合计划、收费定价等模式设计中,充分体现受托职责。如建立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日常和重大情况下向受托人报告的机制;设定集合计划在前端发起,后端集合投资的方式;赋予受托人在规定的价格上限或区间内统一打包收费的权利,以内部协商方式自行分配确定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费。同时,提倡建立集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等资格一体的高度捆绑的专业化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也是加强受托人市场主体核心地位的有效办法。

  与外部法人受托相比,理事会的专业受托能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较弱,且作为企业内部组建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大多数理事会的负责人由企业高管兼任,很难保持独立性。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为确保受益人利益,完善理事会制度应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通过加强理事会人员配置和理事任职资格要求来提高理事会专业受托能力,通过公开、公正的选聘工作,确保理事会中外部理事达到一定比例;二是加强理事会责任机制建设,切实把控风险。目前理事会的理事构成共同受托人,以自然人身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理事来说责任过大,对受益人来说理事会承担责任能力有限。从企业年金市场长远发展对理事会的要求看,不少专家学者已经提出,企业年金理事会不适宜作为受托人,可以作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一个共同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平台,更加民主地参与到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管理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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