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集合计划管理,推出多种类型的集合计划产品
国内外年金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集合计划因凭借规模经济而在运营、管理等方面拥有较低的成本,成为大多数中小企业的首选。我国市场上已经存在类集合计划形态的产品。一方面该类计划由于监管缺失,在计划的运营和管理方面可能因不规范而给计划的参与人带来风险。另一方面在规范的集合计划出台后,该类计划所面临的转制成本将给参与人带来损失。因此制定推出规范的集合计划管理办法需求十分迫切,宜早不宜迟。
集合计划的表现形式可以为行业年金计划、社会人计划等。特别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和健全,人员流动性加大,企业年金计划中的保留账户也大大增加。企业年金的基本法中应当对集合计划做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不仅惠及上述社会群体,还能鼓励更多雇主无力缴费但雇员个人有参与意愿的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计划,为更多群体提供养老保障,促进年金市场发展。
推出非税优企业年金产品,满足多元化需求
由于现在企业年金计划对计划覆盖面、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分配的公平性等诸多方面皆有限制,虽然保证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但也限制了制度的灵活性。根据市场的需求,推出非税优企业年金产品,一是能够将其纳入企业年金框架,规范管理运作,二是能够满足企业的多样化需求,使其享受一体化金融服务的便利,三是享受信托制下基金安全、透明的优点。企业可以在建立符合税优条件计划的同时,再通过设立非税优计划来满足企业的特殊需求。
强化受托人核心地位
企业年金信托管理制度中,职能大致可划分为受托管理、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托管四个角色,其中受托职能是指履行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决定权或控制权,具有对资产管理的处置权,成为4个角色中的核心。但已出的政策中没有采用从实际履职情况出发来判定为何种角色的做法,而是采用了给定角色并规定角色职责的做法,规定我国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中委托人仅与受托人建立信托法律关系,而其它3个角色不和委托人直接发生关系;在受托人缺乏足够专业履职能力需要转委托时,其它3个角色才与受托人之间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这样的两层法律关系构建,确立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并据此提出了外部法人受托和内部理事会受托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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