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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养老保险看商业保险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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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的商业保险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有了长足的发展。其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功能,以及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已日益显现。

  本文采用去除三险(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一金(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来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资替代率。之所以做这样的改动,是因为在职职工能用于消费的是去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性纯收入。由于35年之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因此本文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影响。计算结果如下:

  去除三险一金的社会平均年工资=729,065×82%=597,833元

  工资替代率=基本养老金÷去除三险一金的社会平均年工资=287,174÷597,833=48%

  如果在岗职工乙、丙、丁的工资分别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50%、200%以及300%,在其他假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类似的计算可得:乙的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为41%,丙为38%,丁只有35%。

  那么工资替代率应该为多大,才能保证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与在职时为同一水平呢?以三口之家为例,双职工带一个小孩,所获工资性纯收入用于三人生活,退休后子女已经工作,所以其退休后用于个人生活的收入为在职时纯收入的67%即可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即工资替代率应为67%;又以单职工的三口之家为例,所获工资性纯收入用于三人生活,退休后单职工要负担两人的生活,所以要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工资替代率仍应为67%。而以上举例计算的在岗职工甲、乙、丙、丁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均低于67%。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不能满足人们的养老需求,必须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来补充;在职时收入水平越高,退休时从社会养老保险获得的养老金越显不足,因此高收入人群对商业养老保险有着更大的需求。

  二章

  在上面,我们已清楚地看到,一个收入为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退休职工,在他退休的第一年所能拿到的养老金仅仅是他退休前扣除三险一金后工资(以下简称净工资)的48%,也就是说退休后的第一年只能拿到前一年不足一半的净工资,且这一比例会因退休前工资越高而变得更低。那么这一比例在他退休以后各年是否还会有变化呢?情况是会转好还是会变得更加严峻呢?

  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指出:“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在各省市颁布的基本养老规定中,都强调“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然而并未明确具体的调整制度。例如,北京市规定:“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而浙江省尽管明确“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却未明确“比例”具体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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