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仍以上海的数据为例,分析若干可能的“调整制度”带来的后果。
上期文章中曾假设:在职职工甲2007年时25岁,其工资为当地的平均工资49310元①,60岁退休,平均预期寿命为81岁②。
◆今后当地平均工资名义增长率为8%
◆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为4%③
◆按该市平均寿命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年计发额
经计算可得,35年后他退休前一年的年工资为675060元,不考虑所得税,扣除三险一金所占18%后,净工资为597833元,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达1068967元,退休后第一年所领养老金为287174元,其工资替代率为48%。
第一种“调整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保管理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增值部分用以增发。
我们先计算个人账户的增值对退休后各年养老金的影响:设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了W,个人账户余额记账利率为i,领取养老金年数为n,第1年领取W/n,剩余W-W/n=W(n-1)/n,计息后为W(n-1)(1+i)/n,从而第二年可以领取W(n-1)(1+i)/n(n-1)=(1+i)。同样可计算出第三年领取(1+i)2,第n年领取。
同理可知,基础养老金部分每年以(1+i)的比例增加。所以职工甲第二年可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
第一年个人账户养老金×(1+i)+第一年基础养老金×(1+i)=(第一年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一年基础养老金)×(1+i)=287174元×1.04=298661元
由于与甲持相同工资水平的在职职工在甲退休第二年的工资为675060×1.082=78739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为645660元,计算可得甲退休第二年基本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为46%。
按照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出甲退休第三年、第四年……的基本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并发现它们逐年下降,如果甲能够活到80岁,那时他的基本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只有23%。
第二种“调整制度”:地方政府决定每年的增长办法。
上海市近年来规定的调整办法是:
◆2004年: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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