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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21”养老体系建设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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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业养老保险已经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上市有一段日子了,其中也取到不少的收获,但是,商业养老保险依然还是处在初级阶段。

  目前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在中国仍处于初级阶段,结合我国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的实践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趋势,有必要对商业保险在养老体系中的定位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在此,笔者提出中国养老体系建设的发展战略,归纳为:坚持三支柱理论、二元制发展、一体化管理,实现全方位覆盖。

  以“三支柱理论”为基础不断创新发展

  三支柱理论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基本保障为第一支柱、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补充保障为第二支柱、以个人为主体的个人补充保障为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

  大部分发达国家实行三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具有经济发展阶段不同,保障覆盖率低,国家财政压力大,企业所有制形式多样化,国内居民消费保守,储蓄率高等特点。从中国与美国的国情比较分析来看,对三支柱理论运用于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实践应有值得思考和创新发展之处。

  对三支柱理论行为主体的比较分析。首先,从第一支柱主体看,美国是发达国家,政府有足够财力实现高覆盖率与相对较高的替代率,而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第一支柱的作用有限;其次,美国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简单,有利于实施401K计划,发挥第二支柱的作用。而中国企业所有制形式复杂,更适合于灵活多样的商业团体年金,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其成为第二支柱的难度大;再者,就民众个体而言,美国民众习惯于借贷消费,储蓄率极低,政府只有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个人储蓄养老计划,这是其成为最次要的第三支柱的原由。中国民众习惯于高储蓄率,税收优惠政策将释放个人养老的巨大需求,其解决中国养老保障问题的作用应该比美国第三支柱的作用要大。

  三支柱理论在我国政策导向上的机械运用。实践中,三支柱的排序实际暗含了优先顺序的排列,目前国内政策导向和体现的政策效果就是企业年金政策的缓慢推行,以及国家各部门之间相关政策的不统一,而商业养老政策几近空白。

  三支柱的制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有失公平。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只覆盖了小部分人群,对企业年金的某些规定(如参加企业年金的公司必须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加重了这一不公平。目前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集中在垄断行业,本身行业收入就高,而中小企业积极性始终不高,导致需要保障的群体享受不到企业年金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制度安排而形成的政策导向,也造成了商业养老保险的滞后发展,使得最需要保障的人群得不到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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