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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21”养老体系建设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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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业养老保险已经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上市有一段日子了,其中也取到不少的收获,但是,商业养老保险依然还是处在初级阶段。

  “一体化管理”将商业养老纳入国家养老体系建设的统一规划

  中国养老体系建设应当实施“一体化管理”,即国家对基本养老和商业养老应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监管,将商业养老纳入整体战略,避免政策歧视,实施统一的监管政策和管理办法。

  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巨大。就市场需求来看,我国特有的社会老龄化和特有的家庭结构,引发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内在需求非常旺盛。从政策面来看,近年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面持续向好,并将落实到税收政策、监管等各操作层面的具体实施中。预计10~15年内,中国养老金总资产将逐渐接近甚至超过保险行业总资产,养老保险将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子市场。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建议在中国养老体系建设的设计上实施“一体化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统筹规划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提出一体化的规划思路和方案。在整体规划思路上要进一步明确加快“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的转变。一方面确立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提高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明确实际替代率的目标。另一方面加强相关立法,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边界,明确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优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具体方案上,可以制定80%为目标替代率,明确城镇居民/农村养老替代率中的50%/30%由基本养老实现,其余30%/50%由商业养老实现,在此范围内的商业养老保险享受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由此将商业保险纳入国家养老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中。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同时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创新发展。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包括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在内的税收政策体系。建议将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延伸到所有能提供养老保障的计划,条件成熟时尽快推动个人养老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最终实现养老体系高覆盖率和目标替代率的实现。同时在政策与监管上鼓励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加强市场、产品、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进行监管创新,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现在养老体系存在监管界限不清的现象,影响了制度效率和监管效率。应采取“先分后合”的制度设计,先将属于基本养老范畴的明确划归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管理,除此之外的应统一划归保险监管委员会相关部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成立由国家各相关部委组成的协调小组,统筹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框架、立法等。在条件成熟时,成立专门的养老金监管委员会对养老体系的各主体行为进行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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