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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期待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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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继社保养老、企业年金之后,商业保险成为完善养老保障的第三大支柱。目前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以商业险养老。专家表示,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需协同监管。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明显,这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作为世界老年人口最多、老龄化速度加快的国家,中国急需发展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在确立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基本方向时,需要有效地解决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政策环境和监管体制等方面问题。

  就此,记者邀请了中国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秘书长郑伟、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白宏波。

  嘉宾:

  中国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秘书长郑伟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白宏波

  三支柱模式符合我国国情

  上海证券报:关于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问题,是必须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尽管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但是国情的差异也使得各国养老金体系的划分有所不同。您对此有什么样的观点?为什么?

  巴曙松:从理论发展脉络看,传统的养老金三支柱理论已经扩展为五支柱,一是非缴费型的零支柱,二是缴费型并与个人收入水平挂钩的第一支柱,三是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即个人储蓄账户式的企业年金,四是自愿型的多种形式的第三支柱,五是非正规保障形式的第四支柱。当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支柱的数量和结构可以按需要确定。

  传统的三支柱结构的理念是:第一支柱是强制和非积累制的,是由政府管理的DB(待遇确定型)型制度;第二支柱是由市场管理的强制性DC(缴费确定型)型积累制;第三支柱是自愿性养老储蓄。而五支柱理念的核心在于,它扩展出了另外两个支柱,一个是以消除贫困为目标的零支柱,一个是非经济性的支柱即第四支柱,包括其他更为广泛的社会政策,如家庭赡养、医疗服务和住房政策等。

  划分支柱的方法无非是按照不同支柱的替代率和保障功能来确定,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体系下三支柱的框架仍是符合现实要求的。不论每个支柱包含的具体含义如何划分,构建养老体系有几个原则是必须遵循的,一是普遍覆盖与激励贡献有机结合,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养老需求,既保留再分配的社会共济因素,又引入个人的责任和清晰的市场激励约束机制;二是考虑养老体系的可持续性,包括财政的支付能力,资金的来源和投资保值增值的渠道;三是政府主导与市场及社会力量协同配合,同时考虑养老体系对整个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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