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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期待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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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继社保养老、企业年金之后,商业保险成为完善养老保障的第三大支柱。目前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以商业险养老。专家表示,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需协同监管。

  当然,与此同时,清晰界定哪些养老年金计划、什么样的养老年金计划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一旦有税惠政策出台,就会有一些原本不符合税惠条件的产品摇身一变而成为符合条件的产品,所以税法还应当有一个适当的甄别机制。有些国家在这方面做得很细,区分了“税优年金计划”和“非税优年金计划”:非税优年金计划对本金不可延税,但对投资收益可以延税;而税优年金计划对本金和投资收益均可延税。

  郑秉文:对于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目前确实存在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倾斜问题,并且比较迫切。国外一般来说中央政府都给予延迟纳税的政策待遇,而目前我国中央政府还没有统一制定,只是各地省市自行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策,很不规范,也不公平,例如,大部分省份沿用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的4%,最高的可能是湖北和江苏,是12.5%,此外,还有8.3%的,6%的,5%等等。没有统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发展和职工的福利待遇。

  至于为什么至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中央税优政策,是不是怕影响当期税入,我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我可以肯定,这是很不明智的:第一,即使中央没有制定统一政策,事实上每个省份基本都有了,这就让职工认为中央政府没有办实事,不如地方政府积极,降低中央政府的公信力。另一个理由是,目前是财政收入最好的时候,即使有些当期影响,也是微不足道的,不足以影响税入的大格局和大盘子;要说影响税入的话,各省自定政策不是已经开始影响了吗?况且,背着抱着一样沉,今天稍有影响,明天就会加倍补回来,正向你刚才计算的那样,况且,现在不也是年年财政出钱给予补偿退休收入吗,并且宣布还要连续补偿3年;长期看,建立企业年金以后就不用另外转移支付了。

  白宏波:应当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税收支持政策。

  首先,从各国政府普遍对养老金给予的税收政策来看,普遍采用了EET(Exempting-Exempting-Taxing)的征税模式。即养老金缴费和基金运营投资期间不予征税,而只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课征所得税的一种税惠模式。因而从时间跨度上来看,具有延迟缴税的特征。

  其次,税收支持政策在养老金特别是企业年金的发展上作用巨大。第一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美国,最大的企业年金计划称为401k计划,可见税收支持政策在企业年金发展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再次,采取对养老金给予税收政策支持的方法,势必会给财政带来压力。然而从数据上看,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452亿元,延税政策的影响幅度最高不过为1.1%。数据表明,延税给财政带来的压力不会很大,而且对养老金给予一定的政策引导能够带动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团体保险等的发展,进而减少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也减少财政的“兜底”压力。也就是说从长期来看,采用税收政策支持的办法对财政造成的压力将会微乎其微。而从成本来看,1元的延迟纳税,就可建立20元的养老基金,成本效益分析的结果就一目了然了。

  最后,我国已经在东北三省试点税收政策支持的办法,其他大部分的省市也建立了地区性的税收支持政策,为将来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税收支持政策累积了不少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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