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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险制度发展模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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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建设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不过在实践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相当问题,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考,就完善新农保的发展模式进行探讨。
  其三,农民个人自由缴费档次较低。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有能力负担每人每年一百元的缴费,且大多数居民选择了最低档次的缴费。农村居民对于新农保的了解需要一个过程,很少农民选择最高档次每人每年五百元的缴费,参保人受到的保障程度很难提高。

  其四,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三方博弈达不到预期的筹资效果。中央政府希望用最少的财政转移支付实现最合理的财政目标,相反地方政府则希望得到最大限度的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希望农民缴费时间越长越好。农民更倾向于接近60岁才参保,这样缴费数额少,得到利益多。

  新农保资金保值增值能力弱。新农保实施个人账户实账运营,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会越来越多,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压力不断加大,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县级管理权很有限,法律不允许政府将这笔钱进行任意投资,只准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杜绝将农保基金存入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新农保基金管理运营中的问题。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个人账户资金利益归属的复杂性加大了投资运营管理的难度、投资运营管理县级统筹、创新试点困难重重等。

  新农保资金统筹程度低。我国大多数新农保试点地区实施县级统筹,县级政府负担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较低层次的统筹导致基金互剂,基金保值增值以及参保人员流动困难。基金管理长期停留在县一级,造成县级财政负担较重,尤其逐渐积累起的大量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难以保证。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城镇养老保险最快5年实现全国统筹,这也为新农保提高统筹层次提供了动力。

  新农保基金监督机制缺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法律制度欠缺,新农保仍然没有对基金监管方面作出规定,多部门的合作监管也存在利益冲突和监管缺失的情况,相应政策缺失造成政府监管责任缺位,基金管理人存在违规操作,再加上内部控制薄弱,造成不少地方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甚至出现挪用或者挤占保险基金的现象,急需建立独立专门的部门对基金的筹集进行监督和管理。

  新农保与“五保户”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的问题。在国家没有出台与新农保制度衔接的政策之前,原享受“五保户”和低保待遇是不变的。但如果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不利于新农保制度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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