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三方博弈达不到预期的筹资效果。中央政府希望用最少的财政转移支付实现最合理的财政目标,相反地方政府则希望得到最大限度的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希望农民缴费时间越长越好。农民更倾向于接近60岁才参保,这样缴费数额少,得到利益多。
新农保资金保值增值能力弱。新农保实施个人账户实账运营,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会越来越多,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压力不断加大,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县级管理权很有限,法律不允许政府将这笔钱进行任意投资,只准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杜绝将农保基金存入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新农保基金管理运营中的问题。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个人账户资金利益归属的复杂性加大了投资运营管理的难度、投资运营管理县级统筹、创新试点困难重重等。
新农保资金统筹程度低。我国大多数新农保试点地区实施县级统筹,县级政府负担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较低层次的统筹导致基金互剂,基金保值增值以及参保人员流动困难。基金管理长期停留在县一级,造成县级财政负担较重,尤其逐渐积累起的大量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难以保证。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城镇养老保险最快5年实现全国统筹,这也为新农保提高统筹层次提供了动力。
新农保基金监督机制缺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法律制度欠缺,新农保仍然没有对基金监管方面作出规定,多部门的合作监管也存在利益冲突和监管缺失的情况,相应政策缺失造成政府监管责任缺位,基金管理人存在违规操作,再加上内部控制薄弱,造成不少地方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甚至出现挪用或者挤占保险基金的现象,急需建立独立专门的部门对基金的筹集进行监督和管理。
新农保与“五保户”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的问题。在国家没有出台与新农保制度衔接的政策之前,原享受“五保户”和低保待遇是不变的。但如果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不利于新农保制度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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