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传统养老保险蜕变为单位保险时期(1967—1985)
这一阶段突出特点是传统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受到文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险的社会互助共济功能被大大削弱,最终蜕变为单位保险。文革结束后,城镇养老保险得到了积极的修复和调整,但单位保险的性质并为根本改变,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86年。
(二)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中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计划经济体制大背景下逐步确立起来的,是特定社会经济制度发展的必要需要。总的来讲,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国家、单位共同保障,单位负主要责任。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下,国家和单位成为社会保险的直接财务负担者,在文革后期,国家、单位共同保障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彻底退化为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几乎负担全部责任。这种与生产紧密联系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浓烈的单位福利色彩。
第二,由于单位是传统养老保险的主要承办者,而保险待遇等相关福利与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紧密相关,这就导致了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差别显著、制度标准混乱,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基于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极强的封闭性,所有制度待遇都基于是否在本单位有岗位(或曾经有岗位)。
第三,财务模式统一为现收现付。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制度是完全的现收现付之,基本不存在基金积累。当然,这也是特定社会分配制度所需要的,由于职工待遇水平很低,基本不存在基金积累制养老的可能。
第四,覆盖范围狭窄,保险的社会性低。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局限于城镇职工,农村人口基本无法享有,覆盖范围很狭窄。而单位主办的特征,进一步缩小了单一标准的养老模式的覆盖范围,养老保险的社会性大打折扣。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与评析
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在城镇开始推进。1986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标志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关键阶段。在单位保险模式下,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给付单位,是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而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破产削弱了这种基础,自此,打破原有单位保险,推进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养老保险改革与发展的几个阶段
回顾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的养老保险改革,可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养老保险调整与改革阶段(1986—2000)和养老保险规范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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