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权划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稽核,核查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情况。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公安、工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一)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二)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三)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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