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
(二)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者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三)宣传报道或者奖励举报人,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
第十三条 (诚信记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参保单位和个人守法诚信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管理。单位或个人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限期退还已经领取的款项;逾期拒不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者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经冒领的养老保险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者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冒领者限期退还,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拒不退还冒领的养老保险金以及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