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调查职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入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调查、检查事项进行审计;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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