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深圳社保转移问题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从2010年1月1日起,“退保”将不再被允许。针对广大参保人员和众多本地宝网友的疑问,我们搜集了大量官方信息和有关社保局负责人对《暂行办法》的解读,以下,我们将对《暂行办法》进行一个全面解析。

5.《暂行办法》出台后,转保和退保比,有哪些好处?

以前的退保只能退个人账户部分,而个人帐户部分主要是由个人缴费所构成,单位缴费部分大部分进入共济金,退保员工实际上只是领走自己缴的钱,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应有利益;并且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即使以后重新参保,退保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新的转移办法规定不允许退保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保障了养老缴费与养老权益挂钩、与养老待遇挂钩。

6.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怎样的比例转移?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纳时间计。

7.参保人男性满50周岁和女性满40周岁的人群,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8.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可以由下列四个步骤确定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