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参保人员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
首先,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其次,参保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最后,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向深圳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深圳社保经办机构街道转移函后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将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保险资金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12.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且未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出具转移函,将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
13.参保人员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4.参保人员在深圳累计参保已满10年的,跨省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保留在深圳?
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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