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参保居民如何转院?
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疗机构核准;转入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的,须经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转诊住院,视同一次住院,并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
32、参保居民如何支付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属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参保居民经批准在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和因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在治疗结束30日内,由本人或亲属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结算。
33、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时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以入院年度12月31日24时为界,分别按入院年度和出院年度结算相应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应医疗费用分别计入入院年度和出院年度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基数,参保居民只在入院年度支付一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
34、如何计算医疗保险费用?
例1.居民王某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医疗费用总额120元,王某个人该支付多少医疗费?
按照规定,一个保险年度内,100元及以下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30%,所以王某应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为:120-(100×30%)=120-30=90元。
例2.居民王某,因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住院,发生住院医疗费2000元,其中甲类药、诊疗项目1800元,乙类药和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200元,医保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如下:
1、个人先自付起付标准200元,
2、个人先自付的乙类药和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费用
200×10%=20元,
3、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费用:(2000-200-20)×60%=1068元,
4、个人按比例支付费用:(2000-200-20)×40%=712元。
综上,个人共支付医疗费用932元,占46.60%,医保基金支付1068元,占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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