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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政策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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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根据情况缴费;不予支付的情况有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的、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骗取基金的等。

  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政策相关知识如下:

  职工医保

  一、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

  答: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二、门诊统筹就诊流程是什么?

  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首诊。

  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转诊医院名单见下表),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三、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规定起付标准、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本人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和双处方底联及各项检查报告单,由市医保中心按零星报销处理,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50%。

  低于起付标准的或高于最高支付限额的,由本人承担,不作零星报销处理。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予以处理。

  门诊精神病医疗费用实行费用包干,不在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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