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管理?
(一)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市医保中心中止其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的;
2、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3、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等资料骗取基金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医保中心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1、诊治时未认真校验《社会保障卡》,将非参保对象本人的医疗费用和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2、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五、门诊统筹与其他门诊待遇的衔接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同时,保留其他门诊待遇(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α治疗等)。
参保人员如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仍需支付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
六、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到多少?
降低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即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1000元、650元、400元分别下调为900元、500元、300元。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如何提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诊慢性病待遇:
起付标准由300元下调为200元;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95%调整为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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