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南京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政策具体内容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职工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根据情况缴费;不予支付的情况有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的、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骗取基金的等。

  三、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住院起付标准降低多少?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1000元、650元、400元分别下调为900元、500元、300元。

  四、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下调到多少?

  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0%、35%、30%调整为20%、15%、10%。

  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5%、40%、35%调整为40%、35%、30%。

  五、门诊大病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多少?

  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

  六、门诊待遇标准是多少?

  取消参保学生儿童门诊起付标准,0—3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3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起付标准不变,300—8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8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七、长期驻外、转外就医有什么新规定?

  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原个人需先自付10%,现新政策调整后,个人不再先自付10%,相关医疗费用按零星报销处理。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