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住院起付标准降低多少?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1000元、650元、400元分别下调为900元、500元、300元。
四、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下调到多少?
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0%、35%、30%调整为20%、15%、10%。
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5%、40%、35%调整为40%、35%、30%。
五、门诊大病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多少?
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
六、门诊待遇标准是多少?
取消参保学生儿童门诊起付标准,0—3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3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起付标准不变,300—8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8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七、长期驻外、转外就医有什么新规定?
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原个人需先自付10%,现新政策调整后,个人不再先自付10%,相关医疗费用按零星报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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