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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就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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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政府日前在进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盒监督管理活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上海市将该草案公开并征求意见。

(四)委托中介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核查。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文件材料、数据及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中止其1至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一)未按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配药的个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二)采取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虚构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五)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的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六)未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批手续,且擅自实施联网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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