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这一新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符合现代民法的精神,还有一个医学上的充足理由,那就是证据医学的原理——医疗行为具有双重性,既可治病,也可致害。现代民法在体现民事主体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更加强调诚实信用以及禁止权利滥用。民事侵权法有一条原则:任何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在进行某种活动时,有义务防止对他人的损害。
因此,一切医疗行为,包括疾病(身体)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护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医疗机构都应达到专业上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达到注意程度的标准,必然要求医疗机构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的(此所谓安全,指医疗行为对人体的危害是在可预见的合理危险的范围内)。在这三个判斯中,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判断,主要涉及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而安全性判断则主要涉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这三个问题做出判断是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履行职责,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就是一个收集资料(证据),以作出正确判断,采取合理措施的过程。如果资料收集不准确、全面,提出诊疗护理措施就可能会有错误,医疗行为就会给病人带来危害。因此,要求医疗机构对自己的医疗行为及安全性后果举证,其实质是一个自然法则问题,是医疗行为规律的法律化,符合自然公正的要求,更符合资源的配置要求。
三、医疗机构的举证困难
困难之一
科学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医学科学中更有许多未知的领域,现代医学科学尚无法揭示生命的起源与本质,因此,我们人类对许多疾病的发生与发展,还存在着许许多多未解之迷。
一方面,医学虽然也是一门科学,但“经验”在医学科学中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人们常说“医学是人类在千百万年以来长期同疾病斗争的结果”,而经验是不一定要讲出道理来的,也不需要证明的。如针灸为什么可以治病?是谁也无法解释清楚的;另一方面,疾病的原因比较复杂,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几种因素共同作用,其间的因果关系,也不能完全用“全”或“无”来表达对数种致伤原因共同作用引起一种损害的这种现象如何评估?谁是主要原囚?谁是次要原因?而这些都要求医院找到证据来一一加以证明,其中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如曾经轰动全国的两脑瘫患儿诉湖北某医院人身赔偿案。此案医院败诉的关键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告认为,是温箱断电导致患儿受凉、窒息、缺氧,最终导致两患儿脑瘫。被告不否认温箱断电这一事实,但提出脑瘫患儿一般是由于先天遗传因素造成的,受凉不是主要原因。由于举证责任倒置,法庭要求医方对这一说法提出证明。但是许多疾病的病因还未搞清,有些疾病的病因还只是停留在假说阶段,脑瘫的病因就是如此,因此,医院无法证明而被判败诉,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困难之二
在很多案件中,患者往往状告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告知的义务,而使患者出现意外和并发症,甚至死亡。比如:某医生因为给一位哮喘病人注射庆大霉素,发生了过敏性休克而致病人死亡,这本来是无法预料的情况,属于医疗意外。然而,患方却认为医生在给病人注射药物以前,未把发生这种意外的可能性说明,即未能尽到告知的义务。这就给医生出了一道难题。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加之病人存在个体差异,即使是药典规定的药品剂量,病人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死亡的情况也不少见。是不是医生在给病人用每一种药之前,都得把可能出现的任何一种意外和副作用交待清楚?现在教科书上未能写明的也得去查阅最新资料再报告患者,征求病人意见是否愿意冒这个风险,让病人和家属签字后再用药?哪些副作用和意外需要交待、怎么交待?交待后怎么签字画押?医生用药前的交待应该依据产品说明书还是依据药典?
具有代表性的是在2003年“两会”上,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曙光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议案,从医院的种种难度出发,建议暂停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这基本代表了规定实施以来医疗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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