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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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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的概念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合理性,二、举证责任倒置符合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三、医疗机构的举证困难,四、举证责任倒置后对患者的不利影响,五、矛盾的解决。

四、举证责任倒置后对患者的不利影响

在医疗侵权案件审理中,如果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应对办法,临床工作中的“防卫性措施”必将产生。

比如:对感冒做血生化全项化验,甚至做CT检查等,因为很多疾病的早期症状酷似感冒,如果有病没有查出来就是漏诊!所以最昂贵的方案就是医生的最佳处置方案,结果导致医疗成本上升。这个简单的事例就表明“防卫性措施”已经产生,医方这样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或许可以十分出色的履行举证责任,把自己置于有利地位,但最终受害的还是病人。同时,临床工作中,医护人员为了保险求稳,不轻易引进新技术,对急危重症患者在未明确诊断前不轻易行具体诊疗措施,这对患者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一面。

五、矛盾的解决

应该说,以上的说法都各有一定的道理,对于这些矛盾的解决,我个人认为应做好下面几方面的工作:

分散医疗机构风险、增强患者就医能力

因为人类对于生命科学的认识永远有其未知的领域,而医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又总是受到客观的医疗设备、技术条件、个人业务能力及临床经验等的限制,再加之患者个体差异的影响,所以,有些医疗事故是无法避免的。多年来,医疗事故一直是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主要依靠医疗保险制度。

以投保商业险的方式让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处理医疗事故能够缓解直接发生冲突的医患矛盾,同时,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也让医生和患者能够在遭遇医疗事故时得到更充分的权益补偿保证。在医疗责任险普及的美国,每年医患纠纷的发生率仅为7%,而由医疗纠纷导致的伤人案更是微乎其微。但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还处在探索阶段。北京市政府曾发文要求全市国有非盈利医疗机构从2005年1月1日起以“统一投保”方式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用医院投保、社会中介机构认定责任、调解纠纷和保险公司理赔方式缓解医患矛盾,但通过几年的实际施行效果并不好,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不可否认,举证责任倒置后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患者的诊疗费用,这会使得本来就不富裕的一部分患者更不敢奢望能去大中型的医疗机构就诊,而乡镇卫生院(所)、个体诊所又技术薄弱、设备简陋,这样也会使得医疗事故增加。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已趋完备,从2003年起,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过试点后也已经在全国推广,让国民充分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真实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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