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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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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的概念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合理性,二、举证责任倒置符合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三、医疗机构的举证困难,四、举证责任倒置后对患者的不利影响,五、矛盾的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既在全社会分配了公平与正义,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体现我国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才能比较科学地调整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利益冲突,实现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双赢。

增强医疗机构的举证能力

1、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重视收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资料。为此,要提高医护人员收集资料的能力,掌握收集资料的技巧,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这些资料即可用作证据材料。

2、对本院所实施的各种诊疗护理方法、措施,进行一次清理审查,重点审查那些侵袭性较大的诊疗护理措施,重新认证并收集有关这些方法、措施的安全性资料,停用那些效果不确切、安全性不明朗的诊疗护理方法和措施。对那些侵袭性较大的诊疗护理措施,或目前暂无新法替代的,一定要如实向患者就该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问题予以说明,履行有关手续。

3、诊疗护理过程中,需采用的实验性诊疗护理措施,一定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并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4、诊疗护理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件和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

5、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安排专门人员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等。

6、对病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医院必须及时、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依法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必要时进行病理检查。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且由死者亲属签字确认,以往那种“口头告知”随着新规则的颁布,医疗机构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同理,发生损伤的,如损伤原因不明,应及时申请损伤原因的鉴定。

7、医护人员勤勉、谨慎、敬业、好学,做到基本功扎实是预防医疗过错侵权的关键措施,特别是面对危重病人的紧急医疗,更显示出基本功扎实的重要性。实际上,如果医护人员做到了以上几点,不仅是保护了自己,某种程度上也是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个人简介:王平,内蒙古托克托县人,1992年毕业于呼市卫校后分配到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治医师,1998年毕业于包头医学院临床医学系,2004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系,2005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开始律师生涯,现为内蒙古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临床执业的经历过程中,逐渐开始关注医患关系、医疗纠纷,2004年开始医疗纠纷的法律实务工作。成功代理过多起医疗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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