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说对部分企业来说,除有明文规定要求参加的外,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是否为其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进行干预,当然,对有能力为职工办理双层保险的,国家乐观其成、采取的是鼓励的态度。第二,涉及到一些特别的行业和工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要求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除了要办理工伤保险外,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如《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从这点上看,我们可以发现,在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上,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冲突之二: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企业的责任范围的圈定是否存在冲突?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无论被鉴定为几级,其下列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包括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工伤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那么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呢?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例,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如下:一是对于一般工伤门诊和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的,企业应承担因工负伤员工的住院伙食费的70%、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的100%和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的护理费的100%。二是对于五级至六级伤残,企业应承担因工负伤员工70%的住院伙食费、100%的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评残级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70%(五级)或者60%(六级)的伤残
津贴。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区分不同情况,享受不同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以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的为例,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其16个月的伤残补助金。(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3)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等。由此可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仍负有部分责任,即部分待遇应由企业支付。当然,企业作为雇主的责任还不仅限于此,根据《民法通则》、《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还存在承担其他责任的情况。对于企业所承担责任的部分,可以通过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的形式来减少风险。不过,是否购买主要还是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情况,如自身的经济能力、员工的人数、员工从事的工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