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调发展的互补性分析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有相似之处,承保的保险事故重合面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两者保险责任范围有相似之处《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国人保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都规定: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属于保险保障的范围。可见,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上有交叉,有利于加强对正常工伤雇员的保障。(二)工伤保险保障社会性风险工伤保险体现国家、公共利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保障下列风险事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等,这些风险事故均属于社会风险。由于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它们考虑更多的是公司的盈利状况,因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会承保在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员,也不会承保革命伤残军人。工伤保险还承保下面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又带有一定的社会救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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