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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