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的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致残的,根据保单约定的意外伤残等级设置及各等级给付金额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被保险人一次受伤造成多处伤残,按所核定的最高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不累计给付。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多次受伤的,每次按最新的伤残情况鉴定最新的伤残等级标准;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按较高伤残等级标准领取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高的残疾等级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残疾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保单约定的伤残等级“一级”的给付标准。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约定的意外死亡、意外伤残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相应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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