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15万元。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项目总造价×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项目总造价×保险费率×(工期延长天数/合同施工期限)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提前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已收保险费。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扣除手续费后的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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