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保险人对于不能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四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施工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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