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在该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