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缴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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