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正本;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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