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五十元人民币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内,按9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分别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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