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直接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可选意外伤害附加保障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多项附加保障,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明:
(1)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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