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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