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选部分
1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2 .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且累计给付现金补贴日数以 180 日为限。
3 .遗体安排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与遗体直接有关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安排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约定的遗体安排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项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安排保险金,但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遗体安排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二)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三)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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