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和相应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有关法规的限定。
投保人需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的净保费。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遗体安排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遗体安排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住院后 3 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