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遗体安排保险金的申请
由遗体安排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遗体安排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遗体安排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 .与遗体直接有关的费用原始凭证;
6.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六)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八)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九)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 30 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时对投保人退还所交保费。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与遗体直接有关的合理费用】是指与遗体存放、火化、购买灵柩或骨灰盒及运送灵柩或骨灰盒相关的当地普通标准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家属因被保险人遗体安排相关事宜产生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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