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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投重大疾病保险者不该犯的数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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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虽然“重大疾病保险”这个名词很多老百姓都曾听说过,但试问真正了解其条款的悠悠多少人呢?很多老百姓在购买时,还未清楚条款内容就签约,导致在发生大病时无法等到应有的赔偿,那怎样才能避免这些麻烦呢?

  律师点评:

  通过这个案件的分析,可以说这份生死两全人寿保险合同确实是无效的,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5)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丈夫乙)对妻子甲当时为他购买保险的行为一无所知,更不用说亲眼见证,亲笔签字了。虽然事后妻子甲把买保险的事告诉了他,他对此也表示认可,但这些都是口头上的,并没有得到他的书面上的同意与认可,也没有去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字等手续。因此,妻子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各国保险法之所以都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认可的,合同无效。”做了强制性规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在当代发达国家,保险诈骗罪数量是仅次于毒品犯罪的,特别是当经济不景气时,这类社会危害性、隐蔽性极强的犯罪更是直线上升,有鉴于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判例法系国家,对此类“被保险人没有签字”的保险赔偿纠纷案件,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即使有正式保单,但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字,合同也是无效的,当然不能理赔。

  法律不保护不懂法。本案中妻子甲称:“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有关被保险人(丈夫乙)需亲笔签字的事项,没有屡行告知的义务,因此,责任在保险公司。”这样说,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妻子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甲应当对自己代人签约的行为负责,她如果不知道代人签约的法律后果,不知道“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的有关条文,法律可不保护她。

  鉴于以上因素,此案中的保险合同绝对无效。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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