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参保对象为:全镇范围内所有农村常住人口(包括镇、村办民营企业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以户为参保单位,各村参保率应达总人口的90%以上。
第八条 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2、自觉遵守大病医疗保险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
(1)村卫生室只限转丁伙镇卫生院和锦西卫生院,由丁伙镇卫生院和锦西卫生院转本市市级医疗单位,两院之间不得相互转诊。
(2)转市外医疗单位治疗的须填写转院审请表,由村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审核,再报镇“初保办”批准。原则上转扬州市三级综合医院、专科疾病可转专科医院,确因病情需要也可转省内或上海市三级以上医疗治疗;
(3)建立转院登记制度,转诊人员一次不得同时办理两处转院手续。
3、患病时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医药费报销;
4、对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监督。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九条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及来源,坚持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扶持为辅的原则。村民每人每年12元,其中参保人员缴纳10元,市、镇财政各扶持1元。
第十条 基金的筹集办法: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发动实施,村、组干部包干的办法。所有资金按规定期限统筹到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会(镇农经站)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统筹的大病医疗基金以镇为核算单位,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略有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