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次性医药费用在4000元以上的,超过的部分在市级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报销。报销额=(全年可报范围内医药费用总额-4000元)×分段部分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为:
(1)4001—6000元的部分报30%;
(2)6001—8000元的部分报35%;
(3)8001—10000元的部分报40%;
(4)10001—20000元的部分报50%;
(5)20001以上的部分报60%。
一人一年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万元。
第十四条 大病医疗每年报销一次,即当年年底一次结算报销,参保人员持参保年度有效期内所有处方、医药费收据、转诊证明、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等,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一起交本组组长,经村“初保会”负责筛查,整理后报“初保办”,由“初保办”和镇初保委成员集中审核后,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会,由镇长一支笔审批。
参保人员就诊的处方、医药费用收据、转院证明、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如有遗失须到医疗出证单位复印后加盖财务专用章等相应印章后方可认定有效。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违者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镇政府下列机构:监察室、财政所、农经站、审计所等部门负责对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查。各村“初保会”和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会,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初保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元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