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报销范围、标准及程序
第十二条 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卫生院住院治疗或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可报药品范围原则上参照《江都市职工医疗保险基本用药范围》执行,超出范围的药物不予报销。
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1、自行投医,自请医生,自购药品和滋补品;
2、挂号费、高档病房住院费、输血费、健康检查母婴保健以及核磁共振等仪器的检查费;
3、缺陷修补、镶牙、美容、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车祸、自杀等造成的抢救费和医药费等;
4、处方、医药费用收据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目空缺或与参保花名册不符的。
5、未经批准转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病人能及时补办转诊手续的除外);
6、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其他范围。
第十三条 报销标准:按照市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遵循“分段结算,逐级报销”的原则,根据当年市镇可报销医药费总额确定比例,确保收支平衡。其指导性报销比例为:
1、一次性医药费在4000元以内的,由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报销比例为:
(1)小于2000元的部分报销20%;
(2)2001—4000元的部分报销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