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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