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依本合同约定,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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